辽宁省不能养哪些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未经登记,擅自饲养动物的,或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辽宁省为例辽宁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中规定限制养犬城市内的下列区域禁止个人养犬: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
2、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周围一百米以内;
3、居民住宅相邻区域的二户及二户以上。
限制养犬城市内下列区域为禁养区域,禁止单位和个人饲养、繁殖病疫犬、烈性犬和外国犬:
1、市区三环路以内;
2、三环路以外,浑南新城和沈北新城中心区、棋盘山旅游开发区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
需要养犬的单位,只能在本单位内饲养,并由养犬人进行管理和护理;饲养的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除训练、表演等特殊需要外,不得携带犬只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