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指什么动物?
这个问题的答案会牵扯到医学教育、医疗体制等诸多方面,所以并不是一个人就能说得清的。但是,作为一个在顶级医学院校、顶级医疗机构实习过的实习生,我可以说说我的看法。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医”,什么是“院”。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医”的意思是治病救人,而“院”则是指有围墙的房子,引申义为聚集的人,再引申义就是聚拢的病人。 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有围墙和没围墙的房子都可以叫“院”,围墙上画个门,门口放着两个箱子(挂号处)的也可以叫“院”,甚至一个帐篷一张桌子也能叫“院”;同样,能够治病救人的地方都能叫“医”,卖药丸的、会点穴治病的、能掐算算命的,只要他能够让你病愈,都是“医”。
那为什么现在只有具有合法手续的大大小小的医疗机构才能自称“× 院”呢?这就要谈到近代中国医疗制度的演变过程了。 解放前,中国的医疗机构可以分为四类:
1.政府办的公立医疗机构,比如设在北京的协和医院等等;
2.私立医疗机构,这一类又可分为两种,一是由宗教团体举办的教会医院和诊所,二是由有钱有权的人举办的私人诊所和医院;
3.民族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如信谊制药厂在上海创办的信谊药房,经营中西药品零售兼批发业务并设立诊所;
4.洋行办的医疗机构,如上海德济医院的开业,就是由德国驻沪领事花大钱请的德国医生开办的,以专治白喉、天花等传染病见长。
这类医院一般规模较小,设备简陋,但是在当时却都能称得上是“医院”或 “诊所”。
以上四类的医疗机构,都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 但是除了这四类以外,还有一些医疗机构,它们或者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者是非营利性机构,或者是基层卫生组织的附属机构。由于历史原因,这类医疗机构遍布全国各地,种类繁杂,水平参差不齐,很多根本没有正规的诊疗科目,什么能治的都搞一点,什么赚钱的都弄一些。
为了规范管理,1950年中央卫生部发布了《全国医院工作暂行规范》,对医院的定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医院是以病源为基础,以医疗业务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为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并要求各地根据这一原则,重新核定当地医疗机构的规格。
按照这一规定,所有不具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性质的医疗机构,都必须进行撤并或者改制。于是,很多规模较小、条件较差的地方性小医院被撤销,患者纷纷涌向大城市,造成了大医院“看病难”的矛盾。
事实上,直到今天,这个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虽然国家投入巨资兴建了很多大型医疗机构,如北京地坛医院、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等等,但远远不能满足患者的需要。据我所知,就连这些号称国家级甲等的大医院,如果夜间去的话,大部分科室仍然很冷清,许多病房白天都空着。